最近科室招聘了两名护士,两位护士在院部完成招聘面试后安排到科室,科室给她们讲清楚见习一周基本情况及见习完成后考核的标准。见习一周工作后,家庭医生团队长一致认为两位护士不符合社区护士要求(沟通能力、纪律考勤、工作主动性、学习力、团队协作能力不足),不予聘用。

虽然开始第一天便告知了考核的要求和细则,但回看这些细则,会发现主观方面的判定比较多,客观比较少。主观方面仅仅从“优、良、差”三个比较粗的维度判定,无法形成量化可视化的判定。如何更好的开展这方面工作并制定判定标准?

首先,试用期标准化操作是怎样?有哪些误区?

第一,关于误区。常见的三个误区:1、在员工调任新岗位的时候和员工又约定一次试用期;2、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任意约定试用期、任意延长或缩短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正确方式。用人单位通过试用期考核,可以确认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进而确定是转正续用,还是不予录用。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不符合公司要求,需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劳动者签收的文本中有关于试用期录用条件(该录用条件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由其签名确认知晓,方能有效)的约定或规定; 2、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考核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进行;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在试用期届满前送达劳动者

其次,试用期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判定标准

录用条件从内容来划分一般应当包括入职条件、工作表现条件以及职业道德条件三方面的内容。入职条件又可以分为资质条件、入职手续条件、身体健康条件等。

第一,入职条件方面。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工作经历、技术职称或资格、外语水平等硬件;入职手续条件是办理入职的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如符合以下内容,一般可以认定为不符合入职手续条件:

1、被查实不符合公司招聘条件;2、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3、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4、无法提供公司办理录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文件证明;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的;6、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甲方在限制范围之内的。身体健康条件可以约定不得患有精神疾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等。

第二,工作表现条件。指在试用期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及表现,可分为工作能力条件与工作表现条件,工作能力条件可以从“质和量” 两个方面进行设定并作相应考核;工作表现是考察劳动者入职后的日常表现,包括出勤情况、待人接物情况、与团队成员相处及融合情况等。

第三,职业道德条件。顾名思义,一个员工的品德往往重要过其工作能力,对此蒙牛集团总裁牛根生对此有很精辟的见解:“有德有才,破格重用;有德无才,培养使用;有才无德,限制使用;无才无德,坚决不用。”用人单位设定职业道德条件时,一般可以从员工在试用期内是否存在谎报业绩、欺上瞒下、挑划是非、贪图小利甚至小偷小摸等行为作为设定条件,以考察员工的人品。 

从另一角度分类,录用条件又可以包括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两方面,比如资质条件基本是客观条件,而职业道德条件和工作表现条件则界于两者之间。制定录用条件时应当尽量将主观性较强的条件比如“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性较高”等词义含糊的条件进行量化,以可以考核评定的要件代替。同时,如果涉及无法直接评定或判断是否合格的情形,还应当规定参考标准或计算方法,以利于评定时有章可循。(注:整理自 HR730)

最后,试用期的时间长短如何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综上,汇总为下面三点注意事项:

一、一定要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就约定好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文件签订,以及试用期转正考核标准等,员工一定要签字确认。

二、同时如果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辞退一定记得在试用期内做出决定,不要等到过了法律约定的试用期后告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是违法的。

三、另外其中的规章制度一定要经过民主程序后发布的制度,员工要学习并签收认可,不然现在很多到了仲裁阶段公司说有制度约定,但是制度的发布不符合民主程序被认定为无效,就是个大麻烦了,公司败诉的几率就非常高,所以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