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石潭第一条:依据《成都市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以下简称师承教育),是指采取跟师带教为主的方式,以临床实践为主,学习传承著名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下同)专家的学术经验,培养基层高层次中医临床(含临床科研)人才的教学工作,属于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范畴。

第三条: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中医管理局)是全市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师承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市卫生局组织成立中医药师承教育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老师的评选、组织和师承教育的考核。

第五条:中医药师承教育的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专家。

2.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

3.临床辨证施治法则清晰,临床疗效显著。

4.医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师承教育工作。

第六条:指导老师遴选程序:

专家所在单位或成都中医药学会推荐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报市卫生局中医药师承教育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由市卫生局审核批准。

第七条:中医药学术继承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凡成都市范围内医疗单位本科以上的医务工作者并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许可证者;

2.基层社区服务中心骨干优先、有家传医学背景者优先及医学相关专业毕业或已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均可向特聘带教导师申请,由导师推荐;

3.中医基础扎实,品学兼优,有以中医为立身之本的决心。

第八条:选拔学员的程序是:个人申请,导师推荐,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组织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师承教育的教学周期一般为连续三年,原则上不得中断。

第十条:指导老师与学员应当签订师承教学协议,共同制订师承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三年内听大课36次,并参加学会其他的总结、督查等会议。学员应按时参加集中授课和总结,并写出心得体会。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跟师临床应诊,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每周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学习中医药理论。

第十二条:继承人通过师承教育应达到下列教学目标:

1.掌握中医哲学的一般原理,牢固树立辨证施治的理法,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

2.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3.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学员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不同病种的完整的病例分析50份(每篇不少于500字),学员需撰写20篇月记(每篇均不少于1000字)。出师前,提交一篇不少于10000字的师承教学总结(手写稿、打印件各一份),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自己的创新观点,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第十三条:师承教育,应以跟师临床实践为主,坚持传统教学与现代教学相结合,重点培养中医哲学思维方式和临床辨证施治能力。采取分级管理,集中上课,分散带教,定期考核的教学方法。学员继承学习不满三年者,不得参加结业考核。

第十四条: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学员进岗学习时间超过两年半并学有成效者,报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师承学习任务。

2.学员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报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学员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第十五条:师承教育过程中必须进行考核,师承考核的内容分临床实践和专业理论的考核。师承教育考核的形式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平时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平时跟师随诊记录和月记。学员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交指导老师批阅。年度考核每一年一次,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报经市卫生局批准,取消其师承继承人资格。

继承人学习期满,市卫生局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结业考核,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

结业考核管理办法:

1.带教导师向成都中医药学会推荐符合出师要求的继承人,以便组织公开考试。

2.考核分审阅资料和临床诊疗两部分。审阅资料包括月记、师承专用诊籍处方、师承教育总结等,最后汇总存档,相关文稿在市中医药学会网站全文公开发表,以便全社会监督;临床诊疗采取现场诊病的方式进行,包括分述病机病理、治法及方义等。

3.临床考核由成都中医药学会组织专家公开进行,全过程欢迎业内外人士及医科院校学生观摩。

4.凡未得导师推荐及考核不合格者,可复读1~2年;若共计学习5年仍未能毕业者,取消其师承资格,并承担导师带教费用。

第十六条:由市卫生局委托成都市中医药学会主持中医药师承教育日常工作,每年拨出一定的中医师承教育专款,由成都市医学信息情报所统一管理使用。师承教育的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师承教育工作所需的教材、教学设备、带教津贴、集中培训、临床实践、场地租用等。师承教育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市卫生局对出师继承人的结业考核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者,发给结业证书,对合格者的指导老师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指导老师在师承教育期间的工资(或离退休费)、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发放,带教津贴由市卫生局委托成都中医药学会办理。继承人在师承教育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发放。各医疗机构应在教育经费中作出安排,给予本单位继承人在学习期间适当的生活与学习补贴。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